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5723号
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村新苑南区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明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华润机电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真庄村。
法定代表人:纪树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华润机电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山东立山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