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被执行人:南通佳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佳园化工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623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人南通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通佳园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经如东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调字第015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南通佳园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南通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100元)有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其仍未按照通知书要求接受执行谈话,并如实申报财产。
2、2021年4月25日、7月4日、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东××化工园一期的不动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
4、2021年5月7日,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如东县新天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购款76127元(含执行费,该款暂未补偿到位)。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4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居民身份证号码)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6、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5100元和执行费102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协助执行裁定书、关联案件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本院查封的不动产,或扣留的收购款外,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21)苏0623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潘惠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