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渝0235执995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