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58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47699358J。
法定代表人:徐汉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安全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钟祥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保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