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434邳州广播电视台与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2434号
原告:邳州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邳州市世纪大道北侧恒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希之,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永、王婧,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广播电视台诉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邳州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莺歌
人民陪审员  冯 岩
人民陪审员  汤友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