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睢宁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3524829M,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东升街5号,现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文学北路药监局院内。
负责人:王浩,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有线网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14049536Y,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法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睢宁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的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15284元,减半收取7642元,退还原告7642元;保全费5000元,鉴于原告多支付50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卞晓晓
书 记 员 宋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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