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6291455X5,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韵强。
被执行人: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14049536Y,地址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陈法林。
被执行人: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总台)江都广播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0004689514348,地址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总台)江都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有限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院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因本案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江苏有限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由江苏有限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4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 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