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3644号
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泗洪分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负责人:***。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泗洪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3年4月19日,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