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859号 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辩***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源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门 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