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681号
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辨***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4.40元,由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