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宝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6729号 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辩***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宝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宝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纵物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费96200元及违约金(庭审中放弃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从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止,电梯保养费2600元/台/年,总计37台,总计96200元。结算方式为季付。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宝纵物业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工商查询信息,原、被告之间的电梯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审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2月3日,原告国龙公司与被告宝纵物业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保养服务,自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每台电梯保养费为2600元每年,共计37台电梯,总金额为96200元。被告按季度支付维修保养费。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上述期限内,原告合同按约定为上述37台电梯进行保养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国龙公司与被告宝纵物业签订案涉电梯保养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按约定提供了电梯保养服务,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给付保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电梯保养费96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市宝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国龙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款9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3元,由被告商丘市宝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