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422执5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成都昱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顺市天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化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昱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天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昱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天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51.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昱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天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5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