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卫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81执1368号
申请人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鼎峰动力港12栋5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卫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明辰,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明辰,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卫康投资有限公司、谢明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泸州卫康投资有限公司、谢明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38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