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1862号
原告:绵阳市煌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源巷3-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才,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鼎峰动力港12栋5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
原告绵阳市煌瑛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煌瑛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绵阳市煌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煌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巍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