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72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鼎峰动力港12栋5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
原告**与被告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