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72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号鼎峰动力港12栋5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

原告**与被告四川**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