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230民初65号
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定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巴马泽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坪
审判员吴锦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