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011执1078号
申请人: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09。
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药物研究所。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中兴路***号。
关于四川富弘医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东兴药物研究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川101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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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何刚
审判员*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