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2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22493M。
法定代表人:张国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程娣,系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7月4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曾集镇。
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鄂082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偿还借款72433元;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5.5元、案件执行费999元。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同日,本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保险、无公司注册信息、无婚姻登记信息,在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有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曾集支行x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897.31元、工行湖北省荆门南台支行XX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410.27元、微信内余额304.92元,共计2612.5元,本院已扣划。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沙洋县人民法院(2019)鄂082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沙洋县人民法院(2019)鄂0822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曲曲
人民陪审员 卞红华
人民陪审员 潘祖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