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

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与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22493M。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明龙,男,生于1978年11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革勒车镇集镇
委托代理人:张溥瑶,来凤县革勒车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与来凤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7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