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

毛忠珍、湖北省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231号
原告:毛忠珍,女,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湖北省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8012249-3。
法定代表人:张国福,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辞令,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毛忠珍诉被告湖北省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忠珍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忠珍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忠珍承担。
审判员  袁嘉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