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

某某、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68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长安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22493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发展新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6662101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第三人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