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3892号
原告: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院**楼**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969534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密市文化路**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