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1601号
申请人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10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昊。
被申请人河南省***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A座6楼0605-8室。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
申请人郑州新纵横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7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