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杰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富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A座6楼0605-8室。
法定代表人:高忆国。
委托代理人:宋朝、袁一哲,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富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34层。
法定代表人:梁明。
被执行人:梁明,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省***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富谷实业有限公司、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河南富谷实业有限公司、梁明未履行义务,河南省***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富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明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扣划梁明银行存款268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冻结了梁明在持有的河南富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1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暂不处置冻结的股权。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出具了律师调查令,代理人持令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过走访,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暂不处置冻结的股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富谷实业有限公司、梁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海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