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九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与河南省九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1455号
原告: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龙裕路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九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号院*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诉被告河南省九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