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4民初7037号
原告:**,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坤,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九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2号楼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飞,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九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杨庆坤,被告九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48655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房租损失140389.44元;2.判决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00000元(暂估),实际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100000元(暂估),实际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7日,原告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爱蕾女装店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包施工建业天筑品牌店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因被告原因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被告按合同总造价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工程延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原计划在“十一”黄金周开业,但被告承包的案涉工程一直拖延到2020年11月12日才完成竣工移交,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开业经营,给原告造成房租损失140389.44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48655元违约金,并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140389.44元。另外,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极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案涉工程项目完工效果及细节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存在造型与图纸不符、电动门尺寸规格不符、顶面与框架之间密封不严、有缝隙等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出现多处墙体开裂、漆料脱落等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赔偿质量问题损失暂估100000元,并申请贵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具体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九雕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违约金和房租损失无任何依据,双方合同虽然约定了工期,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由原告提供,原告的设计方案多次变更,工期顺延是在设计方、原告及其公司三方都知晓且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公司对工期的顺延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与其公司已完成最终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书,双方在结算书上明确写明“合同外延期工程时间双方不再计取”,且已签字盖章确认。结算书不仅仅是对双方工程价款做出的终结性处理,也应视为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工期等作出了终结性处理,在双方的结算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质量方面的表述,说明其公司完成的工程是合格的,符合双方的约定,所以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违约金和损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房租损失更没有任何依据,原告的店铺2020年10月7日已经开始试营业,2020年11月1日进行的正式营业,早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且一直在实际经营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房租损失;2.案涉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建业天筑LB品牌店竣工验收移交单”,双方对移交的项目已经列的非常清楚,移交结论为:已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完成。原告也签字盖章确认:同意接收,针对完工效果结合装修图纸做好细节问题改进调试修缮。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早就应该自己找人进行维修,而不是到起诉时还一直没有进行任何维修,并一直正常营业;3.在其公司诉原告的装饰装修工程一案中,法院已经作出了(2021)豫0104民初3308号判决,判决原告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款569693.3元,违约金5000元。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1)豫01民终891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事实已经被两级法院确认,对双方争议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原告滥用诉权,以虚构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爱蕾女装店(发包方、甲方)与九雕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建业天筑品牌店室内装饰装修项目;2.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12-101;3.工程面积370平方米;4.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全部装修、安装工程,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报价清单内的项目为确定项。若施工图纸中包含的施工范围与主体施工单位、消防安装施工单位、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单位等有重叠或施工范围不明确的地方,以发包人确认的书面变更函为准,作为装修施工和结算的依据;5.承包方式:本工程现有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由乙方包工、包料;6.本合同不含税总造价为1013655.65元,本合同价款为施工总造价,如有其它增加项目,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及竣工图为准进行决算;7.付款方式:(1)工程首期款:甲方对预算认可后签订施工合同,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经甲方审定通过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为304096.7元;(2)工程中期款:吊顶、造型木工制作完成油漆工进场前,甲方工程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为202731.13元;(3)剩余款项: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决算后3个月内,按照决算价扣除已付工程款后付至决算价的97%,剩余决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及遗留问题甲方一次性结清;(4)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项,超过合同付款节点三个工作日则乙方按照甲方应付款金额收取违约金(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8.工期:自2020年8月6日开工,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共计50日历天;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因工程延期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因抢工产生的加班费用;因甲方提出设计施工图纸变更或停电、停水、现场施工条件不能满足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应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的,按照工程总造价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对甲方造成的损失;9.工程质量及验收:本工程以竣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省市制定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乙方承诺的质量评定标准,若达不到,乙方应承担因此带来的返工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验收日期;10.质量保修期:壹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安排提供免费维修,可在24小时内修复的,应在24小时修复。不能在24小时内修复的,与甲方协商后按约定时间修复。保修期满后乙方将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仅收取材料及人工成本费;1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马营,乙方驻工地代表为袁文乾。2020年11月12日,郑州市郑东新区爱蕾女装店与九雕公司共同出具《建业天筑LB品牌店竣工验收移交单》(以下简称《竣工验收移交单》)一份,载明:“移交结论:已按图纸要求施工完成、售后服务;地面石材结晶养护免费做一遍;建议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前。袁文乾。2020.11.12。”上述《竣工验收移交单》移交单位处有袁文乾的签字并加盖九雕公司印章。接收单位处手写“同意接收,针对完工效果结合装修图纸标准做好细节问题改进调试修缮”字样,下方处有马营的签字并加盖郑州市郑东新区爱蕾女装店印章。
另查明,**系郑州市金水区爱蕾女装店的经营者,郑州市金水区爱蕾女装店于2020年12月20日核准注销。郑州市郑东新区爱蕾女装店于2020年8月7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亦为**,经营场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建业天筑12号楼101号商铺1号。
还查明,九雕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将**诉至本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0104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在扣除质保金33210元后,判决**支付九雕公司工程款569693.3元及违约金5000元。**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豫01民终89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过程中,**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交通银行郑州商鼎路支行账户交易明细,称涉案工程应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九雕公司实际于2020年11月12日才竣工,逾期48天,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8655元,并赔偿其房租损失140389.44元。另,**还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等,称涉案工程在交付时已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交付后保修期内又出现墙体裂缝、掉漆现象等质量问题。其曾与九雕公司沟通维修问题,九雕公司答应维修但至今未维修,其也未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质保金为33210元,现质保期并未到期。**还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金额(包含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九雕公司提交《建业天筑LB品牌店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最终结算金额1107000元整,袁文乾,2020年11月12日”,并加盖郑州市郑东新区爱蕾女装店及九雕公司印章。《工程结算书》落款处有袁文乾手写备注“增项项目归零,项目为最终优惠项目,合同外延期工程时间双方不再计取。袁文乾。2020.11.12”,并加盖九雕公司印章。马营手写备注“项目增减项确认。马营。2020.11.12”,并加盖郑州市郑东新区爱蕾女装店印章。九雕公司称涉案工程未逾期,**与其公司已完成最终结算,并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上明确写明“合同外延期工程时间双方不再计取”。九雕公司另称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所称的维修问题,是工程一些细节问题的瑕疵,如乳胶漆开裂,是所有施工中常见的情况。因工程尚在质保期内,**还扣留有质保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愿意在保修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验收移交,并于同日共同出具《工程结算书》,对涉案工程增减项目、优惠价格、延期问题、工程价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结算书》明确载明“合同外延期工程时间双方不再计取”,故原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房租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因涉案工程目前尚在质保期内,且在被告起诉原告支付工程款案件中,已扣留了质保金,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与质保金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另,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通知被告维修,被告不履行维修义务,且被告在庭后亦表示如有质量问题,愿意在保修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6元,减半收取计281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悦悦
书 记 员 孙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