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元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2895号
原告:韩未宁,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函,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院兴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76828808T(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韩未宁与被告河南元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未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未宁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