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0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0号黄河水文测报科研楼十一层西。
法定代表人:冯亭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阳,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武,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3号楼1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侯清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亚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航,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 谢宏勋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