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17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0号黄河水文测报科研楼十一层西。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1516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了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257232944252账户的存款81853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账户存款818537元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257232944252账户的存款8185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