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5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武,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亚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0号黄河水文测报科研楼十一层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阳,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琪,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被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豫0106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豫01民终20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重审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84元,剩余1008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天超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