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15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30号黄河水文测报科研楼十一层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185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53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