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8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宝源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9735U(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东段用代码91341282MA2MQTXR2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宝源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应学华
审判员*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