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民终3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QTXR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宝源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9735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宝源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1元,退还给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