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899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131656元、履约保证金70000元,合计201656元,并以201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2162元,由被告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保险、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
心,经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对被执行人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止,因以上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碧源弘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8844.50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8844.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精一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