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小辉、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6066号
原告:杨小辉,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民航路宏光协和广场B座906室。
法定代表人:代鹏,系公司经理。
原告杨小辉与郑州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杨小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小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树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