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霞山区锦信装饰材料商行、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1752号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信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0803MA4XK3CC63。
法定代表人:林成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56909105537。
法定代表人:梁朝树。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信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信装饰材料商行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信装饰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02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信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苏开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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