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30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单元14楼1408号。

法定代表人:白彬,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乐平五路198号9栋6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梁朝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浩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