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8财保154号
申请人牛贵书,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
被申请人河南恒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文化路北侧三善领秀城1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60747918(1-3)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申请人牛贵书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938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牛贵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93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