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钟祥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孙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莫愁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60674163X。
法定代表人:刘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龙,**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王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88207641X5。
负责人:彭金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虽认为租车、进餐收据为白条,调查人员亦系其公司职员,调查时间没有相关依据,故人员调查费用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不予采信。但**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交通情况调查职能,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其交通流量调查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可能支出人员调查费用,该费用真实性、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调查费用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畅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勇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晓
书记员赵桂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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