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9351号
原告:张克治,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山,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祖龙,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郑州宏森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06号1号楼4单元3层48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宏
第三人:邓志宏,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克治诉被告尹祖龙、郑州宏森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克治于2019年7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张克治负担。
审判员 张玉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