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森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宏森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3民初3357号
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马兆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江武,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森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邓志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春宝,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留光镇。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宏森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宝、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现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6元,由原告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德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治学
书 记 员 罗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