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财保281号之一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媛媛,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卫伟,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68号贵州物资综合楼18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华。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0103财保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901,426.75元的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901,426.7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