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791号
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媛媛,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卫伟,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68号贵州物资综合楼18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华。
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