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4699号
原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506号附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升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1栋1单元8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谌曦。
原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升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