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9255139G。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086844XE。
法定代表人:张传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9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902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