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