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田巍,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徐忠坤,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关于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巍、徐忠坤、**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田巍、徐忠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田巍、徐忠坤、**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刚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04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巍、徐忠坤、**证照返还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2022)吉0104执2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104执22号执行裁定书第六段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田巍、徐忠坤、**承诺长期履行。”补正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员邢子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