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4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