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

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28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卫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帮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鄂0804财保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9号(诚爱佳苑)的下列房屋:1幢201、203、204、206号房,2幢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6、118、119.207、121.209、202、203、204、205、206、802、1007、1402、1702、1802号房[以上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荆审预字(201922)号],3幢101.201、105、107、108、109号房,4幢101.102、104、201、202、1101.1201、1102.1202号房,5幢101、102、1101.1201号房,6幢302、1106号房[以上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荆审预字(20191)号]。上述查封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依申请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289号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了对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9号(诚爱佳苑)4幢104、201、202号房,5幢102号房的查封。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2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9号(诚爱佳苑)3幢107号房的查封。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2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9号(诚爱佳苑)2幢1007号房的查封。申请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申请解除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9号(诚爱佳苑)4幢1102.1202号房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9号(诚爱佳苑)4幢1102.1202号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克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明月

书记员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