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月亮湖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539XE。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竹园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0668985Y。
法定代表人:沙帮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4168.51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6002元、执行费78784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1275598元。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穷尽调查措施之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子瑜